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詢問或訊問被告本案之相關事實?
- A 在途解送之時間
- B 等候辯護人 4 小時之內的時間
- C 夜間經過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之詢問時間
- D 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為了保護被告的休息權與受律師協助的權利,法律通常會規定某些特定時段「禁止」調查。然而,如果被告本人基於加速程序或個人意願,願意「主動放棄」這項受保護的狀態,法律通常會具備哪種機制來賦予偵查機關繼續程序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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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障礙事由」的規範。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規定,逮捕拘提後不計入24小時的「法定障礙事由」期間,原則上不得訊問被告。選項(A)的在途解送時間、(B)等候辯護人的4小時內,以及(D)毒癮發作致事實上不能訊問之狀況,皆屬於依法不得訊問之期間。 夜間詢問雖然原則上禁止,但若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則屬於例外許可的情形,故選項(C)可合法詢問。順帶一提,若違反相關規定而取得自白,依第158條之2,該自白須「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時,方得例外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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