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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 1 筆個人資料代價為新臺幣 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 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 A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B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 C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D 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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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收受好處時,我們判斷他罪名的關鍵,除了有沒有拿錢,是否也取決於他所做的「那件事」本身是他在法律上「本來就可以做、但不能收錢」的事,還是「法律根本嚴格禁止他去做」的事?這兩種情境在法律評價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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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出公務員犯罪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有相當深入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警察某甲的行為性質:警察依法負有保護個人隱私與國家資訊安全的義務,「非法查詢並外洩個資」顯然已經不是其合法職權的範疇,而是一種違背職務的行為。

違背職務與對價關係

在法律邏輯上,當公務員收受金錢(每筆 500 元)與其「違背職務的行為」之間具備**對價關係(Quid pro quo)**時,即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選項 (B) 指的是合法的職務行為收錢,而 (D) 的圖利罪則通常是在無法證明有賄賂對價關係時的補充規定。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區分「職務上行為」與「違背職務行為」的界限,難度屬於中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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