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直轄市長
- B 承攬政府文宣之印製廠商
- C 監獄管理員
- D 法院法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民間機構接受政府的委託進行工作時,我們要如何區分它是「代表政府執行任務、對外行使法律權力(如行政處分)」的延伸,還是僅僅在「完成一項商業交易(如買賣、印製、清運)」?這兩種關係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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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判斷出 (B) 承攬政府文宣之印製廠商 並非刑法上的公務員,顯示你對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關於「公務員」定義的法律界限有極其扎實的認知,這在行政法與刑事法的交織考題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職務權限與私法行為的區隔
在法律定義中,公務員的核心特徵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選項中,(A) 直轄市長 是經由選舉產生並依法授予權限的地方自治首長;(C) 監獄管理員 與 (D) 法院法警 則是國家機關編制內、執行國家權力的受僱人員,皆屬於典型的「身分公務員」。相對而言,印製廠商與政府機關之間僅是基於《政府採購法》所訂定的私法承攬契約,廠商只是單純的勞務或商品提供者,並未被授予任何「裁量權」或「行政公權力」,因此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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