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資訊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保障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應受到絕對保障
- B 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權利,以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權利
- C 人民對於國家所記載之個人資料,僅得請求閱覽,但無法請求更正
- D 行政機關得逕行以命令限制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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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政府機關蒐集了你的個人紀錄,但卻不讓你知道這些資料被用在何處,也不允許你查看內容是否準確,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能說你實質上擁有「控制」自己個人資訊的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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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實務見解,特別是釋字第 603 號的核心精髓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資訊自主權」的內涵。司法院大法官明確指出,**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源自憲法第 22 條,旨在保障人民能夠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這不僅包含「揭露與否」的決定權,也包含對於個人資料被如何收集、處理或使用的「知悉權」與「控制權」。
法律保留與資訊控制的平衡
從行政法實務觀點來看,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辨析權利的邊界。選項 (A) 提到「絕對保障」並不正確,因為除了人性尊嚴的核心不可侵犯外,多數基本權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下,仍可受法律限制。選項 (C) 則忽略了資訊隱私權亦包含「請求更正」的權利;而選項 (D) 則明顯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Legal Reservation Principle),對人民隱私的干預必須有法律授權。整體而言,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權利本質及其受法律限制之程序要求的嚴謹判斷力。
資訊隱私權
💡 保障個人對其資料之自主控制、知悉與請求更正之權。
- 釋字第 603 號:資訊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概括保障。
- 權利內涵包含自主控制權:決定是否揭露及知悉資料如何使用。
- 人民對國家記載之個人資料,享有閱覽權與「請求更正權」。
- 限制資訊隱私權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以行政命令逕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