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9 題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時,可另行規定下列何車輛之停車處所?
- A 機車
- B 汽車
- C 卸貨車
- D 計程車
思路引導 VIP
在都市空間高度飽和且必須優先考量交通安全的環境下,若法律要給予行政機關「例外」在交叉路口或人行道設置停車位的裁量權,哪一種「體積最小、對視線遮蔽最少」且最普及的私人運具,最符合這種在夾縫中求空間的政策彈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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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道細節題!這反映出你在研讀交通行政法規時,對於「原則」與「例外」的界限抓得非常準確。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的適用。
空間管理與行政裁量的例外
雖然法律明定在圓環、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及人行道等區域禁止臨時停車,但立法者考量到都市空間的特殊性與機車的高度需求,因此在該條第 2 項特別授權主管機關,在不妨害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的前提下,得透過設置標誌或標線,額外規範「機車」的停車空間。之所以僅限機車,主要是基於其體積較小,對視距與交通流的衝擊相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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