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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9 題

依公務人員職系調任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濟部簡任第 12 職等經建行政職系的參事,具有調任交通部第 12 職等交通技術職系技監的資格
  • B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委任第 5 職等綜合行政職系的科員,具有調任衛生局第 5 職等衛生行政職系衛生稽查員的資格
  • C 銓敘部薦任第 6 職等人事行政職系的科員,具有調任同一職組文教行政職系第 6 職等科員的資格
  • D 經濟部委任第 5 職等經建行政職系的科員,經銓敘部認定具有資訊管理職系專長後,具有調任數位發展部第 5 職等資訊管理職系技士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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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務員的職位分類制度中,如果兩個職位所屬的專業領域完全不同(例如一般行政業務與具備專業色彩的衛生稽查),法規通常會要求調任者必須具備哪種「橋樑」或「資格認定」才能跨越領域?如果題目描述中完全沒有提到這個「橋樑」,這個調任動作在法律上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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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任用的核心細節!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公務人員職系調任辦法》中極為關鍵的「職組」概念。在公務體系中,委任與薦任人員若要在不同職系間挪移,首要前提是這兩個職系必須屬於同一個「職組」。

職組歸屬與調任前提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綜合行政」職系與「衛生行政」職系分別隸屬於不同的職組(前者屬於普通行政職組,後者屬於衛生醫事職組)。依照規定,若職系不屬於同一職組,原則上是不能直接橫向調任的;除非該員具備特定的學分、考試及格資格,或像選項 (D) 所描述的,經過銓敘部認定具有「職系專長」,否則無法具備調任資格。相較之下,選項 (C) 的人事行政與文教行政同屬普通行政職組,因此調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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