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下列有關加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 B 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 C 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 3 年
- D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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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公務繁忙而無法立即領取加班費,法律為了確保你能及時休息以恢復身心狀態,同時又不希望人事紀錄因年久月深而產生核對困難,你認為法律會設定多長的「期限」來讓你在忙碌與休息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期限通常會參考一般的公務員權益請求週期,而非無限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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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細節!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及 111 年底配套修正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加班延長辦公時間補償辦法》。在行政法與人事行政實務中,加班補償是保障公務員健康權(Health Rights)的重要機制,也是近期法規大幅變動的熱點。
加班補償的時效與規範
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精神,現行規範已統一將加班補休期限訂為 2 年,而非題目所述的 3 年。這項修法是為了平衡行政運作彈性與公務員的健康維護。而選項 (B) 提到的「獎勵遞補」與選項 (D) 關於「遷調後續行補休」的規定,均屬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法規新制,旨在確保公務員不會因機關經費短絀或職務異動而喪失其應有的補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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