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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下列對於土地徵收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徵收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的公益事業無關
  • B 土地徵收取得的土地為原始取得
  • C 符合徵收要件而發動徵收權時不需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D 土地徵收必須對當事人完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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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政府身為一個公權力機構,為什麼有權力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行」取得民眾的私有土地?這種行為必須建立在什麼樣的「正當前提」之上,才不會演變成政府對人民財產的非法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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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律觀念的誤區!在土地法規的領域中,土地徵收(Eminent Domain) 被視為對財產權最嚴厲的侵害,因此其存在的前提必須極其嚴謹,你選對 (A) 選項,代表你已洞悉了徵收制度的靈魂。

徵收的核心:公益性與目的性

土地徵收絕非政府隨意剝奪民產,它與目的事業(Public Undertakings) 推動的公益性緊密相連。憲法與《土地徵收條例》皆強調,徵收必須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如興建學校、道路等)且具備必要性時,才能發動的法律手段。因此,選項 (A) 稱其與公益事業「無關」完全違背了徵收的公益原則。反之,選項 (B) 提到的「原始取得」是指徵收後產生的法律權利是全新的,不承接原所有權人的負擔;而 (C) 與 (D) 則描述了徵收的強制性完全補償原則,這都是正確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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