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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4 題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區分地上權
  • B 若無法協議取得區分地上權,即應徵收取得所有權
  • C 土地所有權人亦有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權利
  • D 需用土地人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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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如果你是一位土地所有權人,政府只需要在你家地底深處蓋捷運隧道,完全不影響你地表房屋的居住與買賣,此時政府若直接強制把你的「整塊土地所有權」徵收走,這是否符合行政法上「達成目的且損害最少」的精神?如果只取得「通過權」就能完工,法律會優先選擇哪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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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土地徵收條例》中關於「空間徵收」的核心邏輯,你能從中辨識出權利取得層級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

空間權利取得的層級性

在法律實務上,徵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選擇對民眾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當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需要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首要目標是取得區分地上權(Divided Surface Right)。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它主張協議不成即應徵收「所有權(Ownership)」,但在法律設計上,協議不成後應進入的是「徵收區分地上權」的程序,而非直接剝奪他人的所有權。除非因空間的使用導致土地無法為原來之利用,所有權人才能主動依同條第 2 項請求徵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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