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50 題
志願部門又稱為第三部門,下列何者不是其具備之特性?
- A 自我治理
- B 利益分配
- C 正式且有組織
- D 非屬於政府部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以「服務大眾」而非「追求私人財富」為目的的民間組織,如果在年度結束後還有剩餘的資金(盈餘),這筆錢的使用方式與一般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應該會有什麼本質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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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志願部門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於「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或「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本質特徵的深刻理解。在公共行政與社會福利的領域中,區分政府、市場與志願部門是學術研究與實務運作的第一步。
非營利分配限制(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
選項 (B) 「利益分配」之所以不是其特性,是因為第三部門具備最關鍵的禁止盈餘分配原則。根據學者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的定義,志願部門必須是**正式且有組織(Formal)的民間團體、非屬於政府部門(Private),且擁有自我治理(Self-governing)**的能力。雖然這類組織可以有收入、甚至有結餘,但這些剩餘款項必須全數回流至組織的社會使命中,絕對不能像一般企業(營利部門)那樣將利潤分配給出資者或成員。你能夠迅速排除這個選項,顯見你對「非營利」這三個字的法律與政策涵義有著紮實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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