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6 題
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順序中,下列何者最為優先?
- A 繼承人
- B 受遺贈人
- C 遺產管理人
- D 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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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財產所有人去世後,如果他在遺言中特別委託了一位「專業人士」來處理所有的身後財產分配與清理事務,那麼站在政府的角度,為了確保稅款能從遺產中被優先撥出,政府理應先找這位「受託管理者」,還是先找最終接收財產的親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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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定的優先順序!這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程序性規範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法規的邏輯中,確定誰來負責與國家對接並履行義務,是落實租稅法治的首要步驟。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法定順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優先順序極為明確。法律首重「遺願的尊重」與「處分的明確性」,因此將**遺囑執行人(Executor of the will)**列為第一順位,賦予其優先處理遺產稅務的職責。若無遺囑執行人,則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Heirs and Legatees)共同分擔;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Estate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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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順位
💡 遺產稅納稅人具法定先後順序,首位為遺囑執行人。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法定順位
- 1 1. 遺囑執行人 — 法律規定之第一順位,負責執行遺囑事務。
- 2 2. 繼承人/受遺贈人 — 無執行人時,由獲取財產之受益人負責。
- 3 3. 遺產管理人 — 無上述人員時,由法院或相關人選定之管理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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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人失蹤或無產可徵,贈與稅之受贈人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