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不用課徵房屋稅?
- A 廣告看板
- B 違章的頂樓加蓋房間
- C 便利商店
- D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如果要稱呼一個構造物為「房子」,它在物理外觀上最起碼應該具備哪些構造(例如要有遮風避雨的功能)?如果一個構造物只有支架而沒有遮蔽空間,它還會被視為財產稅法中的「建築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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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房屋稅的課徵客體!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何謂**「房屋」與一般的「工作物」**。根據《房屋稅條例》第 3 條,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是「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房屋與結構的本質區別
在稅法實務中,構成「房屋」通常需要具備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A) 廣告看板僅屬於雜項工作物,不具備房屋的特徵,自然不在房屋稅的課徵範疇內。反觀 (B) 頂樓加蓋,雖然法律地位是不合法的違章建築,但基於「租稅公平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只要它具備房屋的使用價值,仍必須課徵房屋稅,以避免合法者納稅、違法者反而免稅的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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