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稅課徵特別稅課時,不得以已課徵何種租稅的財貨為課徵對象?
- A 貨物稅或菸酒稅
- B 僅貨物稅
- C 僅菸酒稅
- D 國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中央政府已經針對某項特定的消費品(例如某些特定飲料或工業產品)在出廠時課徵過一次稅了,那麼根據『租稅公平』以及『減輕民眾租稅負擔』的法理,地方政府還能對同一個東西再收一次稅嗎?如果法律要預防這種重複剝皮的現象,它會如何規範中央與地方的課稅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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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關於地方政府課稅權限的限制已有相當清晰的掌握。
避免重複課稅的禁制規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落實「禁止重複課稅原則」。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雖然擁有開徵特別稅課(Special Tax)的自治權限,但必須在不違反國家整體稅收體系的基礎上行使。法律明確列舉了幾項「課稅禁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貨物稅(Commodity Tax)與菸酒稅(Tobacco and Alcohol Tax)**所涵蓋的財貨。這是因為這兩類租稅已由中央針對特定貨品在產製或進口階段課徵,若地方政府再行課徵,將會導致稅負累疊,加重民生負擔並擾亂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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