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甲鄉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 由縣政府報請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 B 所遺任期須不足 1 年,始行補選
- C 鄉長去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D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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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地方基層首長因法律因素突然失去職位,為了不讓基層政務陷入癱瘓,你認為「由上級政府直接指定臨時負責人」與「立即要求全體選民重新投票」,哪一種做法在行政成本與穩定性上更具優先性?此外,在行政層級中,哪一個機關直接對鄉鎮公所負有指揮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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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首長去職後的處置要領。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行政實務中極為常見的「補選與代理」機制,你能排除選項中的細節陷阱,展現出紮實的法條基礎。
地方行政首長出缺之代理與補選規範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鄉(鎮、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在本題中,甲鄉長因「當選無效」確定而去職,縣政府首要任務是確保鄉政不中斷,故由其派員代理為正確程序。至於選項 (B) 與 (D) 涉及的補選門檻,法律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且前提是所遺任期要在 2 年以上;若任期不足 2 年,則由代理人繼續代理至任期屆滿,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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