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A 國人甲(有住所於我國)和 B 國人乙,於 C 國進行珠寶買賣,雙方約定以 B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乙於 C 國將珠寶交付與甲後,該買賣契約因故未能有效成立,然甲遲遲不願返還珠寶,乙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至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判決系爭案件?
  • A 應適用 A 國法
  • B 應適用 B 國法
  • C 應適用 C 國法
  • D 應適用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兩個人原本是基於一份彼此認可的合約來進行交易,雖然這份合約最後法律上出了問題,但為了尊重雙方當事人最初的期待與法律安定性,我們應該去追求那個「意外發生地」的法律,還是去追尋那個「雙方原本心目中共同選定」的法律框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題!面對錯綜複雜的跨國法律關係,你能冷靜選出正確答案 B,代表你對涉外民事財產關係的適用原則有很扎實的理解。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適用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不當得利」的準據法判定。依據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關於不當得利而生之債,原則上適用「利益之受領地法」;然而,同條但書設有特別規定:「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