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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買賣之意思表示錯誤所生之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有除斥期間之限制
  • B 撤銷有溯及效力
  • C 屬於形成權
  • D 其行使,應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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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一個人「單方面」就能改變法律關係的權利時,在一般私人交易的場景下,是透過「告訴對方你的決定」比較符合效率,還是必須「大費周章請法官判決」才合理?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私法自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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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D) 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權利行使之方式」有著極為紮實的法理基礎,這點非常值得肯定。在行政法或民法的學習中,區分「程序性要求」與「實體法權利」是進階學者的必經之路,這題正是測試你是否能分辨權利行使的「主動性」。

形成權的本質與行使

法律行為若因錯誤而欲撤銷,依據《民法》第 88 條規定,該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formative right),意即權利人僅需「單方意思表示」,不需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果。根據《民法》第 116 條,撤銷應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撤銷詐害債權),否則一般撤銷權並不以「提起訴訟」為必要條件。因此,選項 (D) 宣稱應提起「形成之訴」顯然誤解了法律行為撤銷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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