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之
- B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 C 各順序繼承人與配偶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繼受之
- D 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與否,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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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公務機關遞交一份聲明書,而機關回覆「已收悉並存檔(備查)」,這代表機關已經在法律上「保證」這份聲明的內容絕對屬實且永無爭議,還是僅僅代表程序上「完成了收件手續」?請試著從程序性質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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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拋棄繼承的法律核心!這題在法律實務上極具鑑別度,因為它考驗的不只是條文記憶,還包含對「非訟程序」本質的理解。
法院准予備查的性質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在於法院處理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當繼承人遞狀聲明拋棄繼承時,法院僅就形式要件(如:是否在知悉起三個月內、是否書面通知後順位繼承人等)進行書面審查並「准予備查」。這種備查函並不具備判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在的效力;若日後債權人質疑拋棄是否有效,仍須透過民事訴訟由法官進行實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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