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 題

關於法規發生變動之新舊法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 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規
  •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 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C 於撤銷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 D 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 系爭請求權是否合法存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政府申請一份補助,在打官司爭取這筆錢的期間,法律突然修法放寬了資格。你認為法官在最後下判決的那一天,應該根據你幾年前「申請時」那套可能已經過時的舊法律,還是要根據「現在」已經生效的新法律,來決定你在此刻是否真的「有權利」領到這筆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法規變動」最核心也最容易混淆的環節!你正確選出 (D),代表你清楚理解在課予義務訴訟(Action for Performance)中,法院不只是在審查過去處分的違法性,更是在確認原告「當下」是否有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訴訟類型與審理基準時之辨析

選項 (A) 與 (B) 分別體現了行政程序中《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的「從新從優」與《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這是法規適用的基礎。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訴訟種類的審理基準時:撤銷訴訟原則上以「處分作成時」的法律判斷其合法性;但課予義務訴訟旨在實現人民的請求權,因此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以「判決時」(即言詞辯論終結時)的法律與事實狀態作為判斷基準。若訴訟中法規變更,法院應適用「新法」來判斷該請求權是否存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規變動之適用原則
💡 依行政行為性質與訴訟類型,決定適用處分時、裁處時或結辯時法律。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判斷基準時 行政處分作成時 — 言詞辯論終結時
核心目的 審查處分是否違法 — 審查請求權是否存在
法規變動影響 處分後法修訂不影響 — 需考慮最新法規狀態
💬撤銷訴訟處置過去違法性,課予訴訟處理未來應否處分,故時點不同。
🧠 記憶技巧:裁罰輕、許可優;撤銷看處分、課予看結辯。
⚠️ 常見陷阱:最常考課予義務訴訟,陷阱在於誤選為「處分時」,實則應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行政罰法從新從輕 行政訴訟類型判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一般民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