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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 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
  • C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 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D 沒入之客體,限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有「違法者本人」名下的東西才能被沒收,那麼當有人故意借用朋友的車子去非法傾倒廢棄物,試圖利用「這台車不是我的」來規避重罰時,法律若完全無法處理,是否會產生制度上的漏洞?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確保裁罰的有效性,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對「非受處罰者之物」的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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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 (D) 選項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中關於財產處分權限的理解相當透徹,並未被條文的表面原則所誤導。

沒入客體的擴張性

在法律實務中,根據 《行政罰法》第 22 條 規定,沒入之物雖然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者為限,但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防杜脫法行為,該條第 2 項賦予了例外空間:若第三人明知該物為違法工具卻提供,或因重大過失使其成為違法工具,甚至是明知該物足以違反義務而事後取得所有權時,行政機關仍得裁處沒入。因此,選項 (D) 使用「限於」二字過於絕對,忽略了法律對第三人財產在特定條件下亦得處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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