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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閱覽卷宗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閱覽卷宗制度旨在落實行政程序上武器平等原則,使其得以適時主張或維護權利,為政府資訊 公開法之特別規定
  • B 閱覽卷宗請求權,係人民基於知的權利請求行政機關提供因職務所獲得資訊之權利,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請
  • C 行政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有疑義而申請閱覽原始憑證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申請
  • D 已終結行政程序或法定救濟期間已經過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行政 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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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路過一間正在開庭的法庭或是正在進行處分聽證會的會議室,作為一位路過的普通市民,你認為自己與該案件的「原告、被告」相比,對於閱覽該案件內部卷宗的權利範圍,行政法會做相同的規定,還是會依照「身分」與「關聯性」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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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與「政府資訊公開法(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ct)」兩者請求權主體差異的掌握能力。

行政程序中閱覽卷宗的權利主體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這是一種隨附於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權」,旨在落實武器平等原則(Equality of arms),讓當事人能有效防禦;而非如選項所言是基於「知的權利」且開放給「任何人」。相對地,「任何人」均得申請的權利,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所保障的範圍,兩者在法律性質與適用對象上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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