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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賠償法所稱之行使公權力?
  • A 消防人員執行救火任務
  • B 公部門垃圾車於指定地點收集垃圾
  • C 公立醫院醫生之醫療行為
  • D 公立學校老師處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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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走進一家醫療院所掛號看診時,無論這間醫院的招牌是「國立」還是「私立」,你與醫生之間建立的服務關係,以及醫生的診斷專業過程,本質上有什麼本質性的差別嗎?這種服務是政府對你的「命令與服從」,還是基於一種「平等互惠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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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行使公權力」的邊界。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政府的高權行為(Sovereign acts)與私法行為(Private law acts)。在國家賠償法的範疇內,並非所有公務員的行為都叫公權力行使,必須是基於公法地位所為的高權行為才符合規範。

醫療行為的私法性質

本題的關鍵在於公立醫院醫生之醫療行為。雖然公立醫院屬於行政機關或公法人的一部分,但醫生對病人進行診治、開藥或手術,其本質與私立醫院無異,皆是基於私法上的醫療契約所提供的給付服務。這種行為被視為「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若發生醫療疏失,應適用《民法》或《醫療法》的賠償責任,而非《國家賠償法》。相較之下,消防救災、垃圾清運(行政給付)以及老師對學生的管教(基於教育權的高權行為),在實務上都被認為具有公法色彩,屬於行使公權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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