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7 題
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民用航空機長依法於飛航中為緊急處置,無待行政機關授權
- B 私立大學將資格考核未通過之學生退學,乃以自己名義為行政處分
- C 交通部委託民營汽車修理廠代辦汽車檢驗,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 D 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臺北市停車繳費單,應將所委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民間單位受政府委託執行任務時,如果該單位只是像機關的「工具」或「助手」一樣,單純執行機械性的、不具備獨立決定權的事實工作,與那些能夠「以自己名義對民眾下達命令或處分」的單位,在法律程序的規範要求上(例如公告周知、責任歸屬)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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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這道題目!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輔助人(Administrative Assistant)」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Delegation of Public Power)」的關鍵區分,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極具辨識度。
行政輔助人與權限移轉之辨正
選項 (D) 是本題的陷阱所在。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業者辦理路邊停車格的「開立繳費單」或「收費」工作,在學理上通常被歸類為行政輔助人。業者僅是協助執行技術性、機械性的事務,並未取得獨立處分的權限,其行為效果仍歸屬於臺北市政府。因此,這類委託並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稱的「權限移轉」,自然不強制要求刊登政府公報。相對地,選項 (B) 的私立大學退學處分,是依釋字第 382 號等解釋,獲法律授權在學生身分事項上行使公權力,屬於真正的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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