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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存在相互之權利義務關係
  • B 公務人員之服務義務應有法律依據
  • C 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干預,仍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D 公務人員權益受侵害時,僅得提起申訴與再申訴,不得提起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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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國民穿上公職制服進入政府體制服務時,他作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主體」的身分,是否會因為這層職務關係,就徹底喪失了向行政體系以外的中立第三方(如法院)請求公正裁斷是非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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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人員身分保障的核心觀念!你能正確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現代**法治國原則(Rechtsstaat)**下公務人員法律地位的演進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公務人員法律地位的現代化轉型

在過去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理論下,公務員常被視為國家的行政工具,其基本權利往往受到限制,且被排除在司法救濟的大門之外。然而,隨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187、243、785 號等)的逐步推進,我國法律體系早已肯認「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基本精神。選項 (A)、(B)、(C) 分別體現了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相互的法律關係、服務義務(Service Obligation)的法制化,以及對公務員權益干預時必須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則(Legal Reservation)。而 (D) 選項所稱「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而不得尋求司法救濟,正是過時且錯誤的觀念;現行制度下,只要權利受損,公務人員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院的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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