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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僑務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之
  • B 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應設參審員為合議庭成員
  • C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不服者,得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
  • D 公務員所為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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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因收受賄賂被法院判刑入獄,除了讓他接受法律對一般大眾的刑事處罰外,政府為了「維持公務隊伍的廉潔與內部紀律」,是否還需要另一套機制來決定他是否能繼續保有公職身份?這兩者的目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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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的核心原則!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 2020 年懲戒新制以及「刑懲並行」的法理有著透徹的理解。

懲戒與刑事、行政責任的併行原則

正確選項 (D) 涉及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的核心精神。在行政法學上,刑事處罰(維護社會法秩序)、行政罰(維護一般行政秩序)與懲戒處分(維護公務紀律與機官效能)的法律目的與性質各異,因此同一行為受刑罰或行政罰後,國家仍得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或稱公法上職務關係)予以懲戒,這並不違背「一罪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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