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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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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行政法中「行政罰」與「行政執行」定性的經典考題。接著應該分別就三種行政行為的特徵與目的進行法理分析:1.「罰鍰」是針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的制裁;2.「限期令其...恢復原狀」為課予相對人特定作為義務的行政處分;3.「停止供水...強制拆除」則是針對不履行義務時,為了實現將來狀態所採取的行政執行方法。應明確點出其對應的法源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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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行政行為之定性,特別是區分「行政罰」(對過去違法行為之制裁)、「下命處分」(課予義務之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迫使義務履行之強制措施)。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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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以及「行為犯與狀態犯(繼續犯)」的區分。甲自105年至114年持續違規使用土地,應探討此種行為是屬於一經違反即終了的行為犯,還是只要違規狀態存在,其行為就未終了的狀態犯(繼續犯)。需結合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來判斷甲的違規行為是否已終了,從而得出裁處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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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關鍵在於認定違法使用土地之行為屬於「狀態犯」(繼續犯)或是「行為犯」,並據此判斷「行為終了時」之起算點。 【理論/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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