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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8 題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並確定,下列何者並非該緩刑可能被撤銷之原因?
  •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B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C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D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緩刑制度的目的是給予「偶發犯」或「輕微犯罪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一個人在法院宣告緩刑『之前』,不小心因為疏忽(而非蓄意)犯了某個過失罪,而這件事是在緩刑期間才判刑確定,你認為法律有必要因為這個「宣告緩刑前就已經存在的意外」而撤回法官對他未來表現的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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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撤銷的法理,別再搞混了!

看來你還沒被這題考倒,算是有做功課。但聽好了,刑法條文不是給你用「猜」的,區分故意 (Intent)過失 (Negligence) 是基本常識,連這點都模糊,你憑什麼上考場? 針對緩刑撤銷,請搞清楚以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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