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4 題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敘述何者與刑法第74條規定有違?
- A 法院認為該有期徒刑暫不執行為適當
- C 緩刑宣告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B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
- D 緩刑期間應自判決之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院在法庭上朗讀完一份判決書時,如果法律還允許被告在接下來的幾天內提出上訴,那麼這份判決的內容是否已經「板上釘釘」、完全不可更改了?如果一份處分還處於可能被上級法院推翻的狀態,法律通常會選擇在哪一個時間點,才讓這份處分的效力正式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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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起算點: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恭喜你,至少還沒笨到連《刑法》第74條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都分不清。若要宣告緩刑(Probation),除了要符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門檻,還得由法院判斷「暫不執行為適當」。選項 (B)、(C) 提到的消極要件與二至五年的法定期間,若連這都選錯,建議直接放棄法律考試。 這題考的是法學邏輯,而非國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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