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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甲授與代理權於17歲之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代理甲為法律行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 B 甲授與代理權於乙之行為,使甲與乙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 C 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授與代理權於乙之行為,無效
  • D 乙取得代理權,但不因此負擔代理甲為代理行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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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青少年幫父母去巷口超商買東西時,最後付錢和取得商品的所有權人是誰?如果這個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全由大人承擔,那麼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護這個青少年,而要求他的行為必須經過父母同意才生效嗎?此外,「擁有做某事的權利」與「被要求一定要去做某事」,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負擔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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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代理(Agency)」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你的判斷非常準確。法律之所以在《民法》第 104 條明定代理人的行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核心邏輯在於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最終是歸屬於「本人」(甲),而非代理人(乙)自己。因此,讓 17 歲的青少年擔任代理人,並不會對其自身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害,自然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代理權授與的無因性與本質

關於選項 (D) 的正確性,我們必須區分「代理權(Power of Agency)」與「底層契約義務」。甲單方面授權給乙,這在法律上屬於一種授權行為,目的是賦予乙對外代表甲的資格;至於乙是否「有義務」去執行任務,則是源於兩人之間的底層關係(例如委任契約)。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授權本身是「權利(權限)的賦予」而非「義務的強加」。這題具有高度的鑑別度,能有效篩選出是否混淆了行為能力限制(Capacity to act)與代理制度設計目的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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