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夫與乙妻生下丙子後,因個性不合而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甲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乙對丙有定期探視權。丙於17歲時,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因細故毆傷丁而應負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對丁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丁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丁得請求乙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 D 甲與乙對丁均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父母必須為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負責時,這份責任的基礎是源於「血緣關係」,還是源於法律賦予父母「管教與監督(Supervision)」的權力與義務?若父母離婚後,法律將管教子女的權力明確交給其中一人,那麼另一位不具備日常管教權的人,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需要為子女的突發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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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侵權行為」與「身分法」中親權行使的結合。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得依第 2 項主張免責。雖然甲、乙均為丙的父母,但在兩願離婚後,雙方已約定由甲單獨行使對於丙之親權,此一約定的法律效果仍應依相關規定與法律解釋說明。
監護權分配與侵權責任之歸屬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父母身分」與「親權行使」的法律效力。儘管乙對丙仍有探視權且具備血緣上的父母身分,但依民法第 1055 條,離婚父母可協議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至甲是否因此為第 187 條所稱法定代理人及責任範圍,應另依相關規定與法律解釋說明。因此,當丙因細故毆傷丁時,甲是否需與丙負連帶責任,仍應依第 187 條及相關規定與法律解釋判斷。這類題目常見於國家考試,旨在測驗考生能否精確識別法律關係變動後的責任主體,難度適中,是非常好的觀念驗證題。
離婚後親權與侵權責任
💡 限制能力人侵權,由「行使親權者」負法代連帶責任。
| 比較維度 | 單獨行使親權者 | VS | 僅具探視權者 |
|---|---|---|---|
| 法定代理人地位 | 具備,負責保護教養 | — | 暫停,僅具探視權利 |
| 民法187條責任 | 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 | 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
| 監督義務 | 具日常監督教養權責 | — | 無日常監督權責 |
💬賠償責任隨親權行使權歸屬,非行使親權之父母不負法代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