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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夫與乙妻生下丙子後,因個性不合而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甲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乙對丙有定期探視權。丙於17歲時,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因細故毆傷丁而應負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對丁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丁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丁得請求乙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 D 甲與乙對丁均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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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父母必須為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負責時,這份責任的基礎是源於「血緣關係」,還是源於法律賦予父母「管教與監督(Supervision)」的權力與義務?若父母離婚後,法律將管教子女的權力明確交給其中一人,那麼另一位不具備日常管教權的人,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需要為子女的突發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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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侵權行為」與「身分法」中親權行使的結合。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得依第 2 項主張免責。雖然甲、乙均為丙的父母,但在兩願離婚後,雙方已約定由甲單獨行使對於丙之親權,此一約定的法律效果仍應依相關規定與法律解釋說明。

監護權分配與侵權責任之歸屬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父母身分」與「親權行使」的法律效力。儘管乙對丙仍有探視權且具備血緣上的父母身分,但依民法第 1055 條,離婚父母可協議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至甲是否因此為第 187 條所稱法定代理人及責任範圍,應另依相關規定與法律解釋說明。因此,當丙因細故毆傷丁時,甲是否需與丙負連帶責任,仍應依第 187 條及相關規定與法律解釋判斷。這類題目常見於國家考試,旨在測驗考生能否精確識別法律關係變動後的責任主體,難度適中,是非常好的觀念驗證題。

📝 離婚後親權與侵權責任
💡 限制能力人侵權,由「行使親權者」負法代連帶責任。
比較維度 單獨行使親權者 VS 僅具探視權者
法定代理人地位 具備,負責保護教養 — 暫停,僅具探視權利
民法187條責任 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監督義務 具日常監督教養權責 — 無日常監督權責
💬賠償責任隨親權行使權歸屬,非行使親權之父母不負法代連帶責任。
🧠 記憶技巧:親權在手,責任我有;僅有探視,連帶遠走。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父母雖然離婚,但因血緣關係,對子女之侵權行為仍必須「共同」負擔連帶責任,導致誤選 (A)。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責任 民法第1055條親權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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