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夫與乙妻生下丙子後,因個性不合而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甲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乙對丙有定期探視權。丙於17歲時,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因細故毆傷丁而應負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對丁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丁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丁得請求乙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 D 甲與乙對丁均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父母必須為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負責時,這份責任的基礎是源於「血緣關係」,還是源於法律賦予父母「管教與監督(Supervision)」的權力與義務?若父母離婚後,法律將管教子女的權力明確交給其中一人,那麼另一位不具備日常管教權的人,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需要為子女的突發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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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責任與親權行使的交集考點!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分辨「生父母」與「法定代理人(Statutory Agent)」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法定代理人的認定與侵權責任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的適用。當限制行為能力人(17 歲的丙)侵害他人權利時,必須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第 1055 條,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經由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既然甲、乙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此時甲即為丙唯一的法定代理人;至於僅擁有探視權的乙,在法律上並不實際負擔監護義務,因此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身分,不須負擔此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才是唯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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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權與侵權責任
💡 限制能力人侵權,由「行使親權者」負法代連帶責任。
| 比較維度 | 單獨行使親權者 | VS | 僅具探視權者 |
|---|---|---|---|
| 法定代理人地位 | 具備,負責保護教養 | — | 暫停,僅具探視權利 |
| 民法187條責任 | 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 | 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
| 監督義務 | 具日常監督教養權責 | — | 無日常監督權責 |
💬賠償責任隨親權行使權歸屬,非行使親權之父母不負法代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