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普通地上權之情形?
- A 甲是A地地上權人,甲死亡後,由乙繼承甲之地上權
- B 甲租用乙所有之A地建築房屋,甲於契約成立後,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 C 甲於自有A地上興建B屋,嗣後僅以A地為抵押者,於A地拍賣時,A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 D 甲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A地,甲主張時效取得A地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權利的產生是由於雙方「坐下來談好並簽字」而來的,與因為「某人去世」或「法律直接規定必須存在」而產生的權利,這兩者在發生的源頭(原因)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更強調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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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物權變動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法律行為」與「非因法律行為」導致權利變動的區分能力。在民法中,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契約)的核心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因法律行為則包含法律規定、繼承、強制執行或時效取得等。選項 (B) 的情境是基於租賃契約(法律行為)產生債之關係後,請求依約設定物權,這完全屬於當事人合意的範圍,因此不屬於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情況。
法律規定與事實行為的差異
至於其他選項,(A) 繼承屬於法律規定的權利概括承受;(C) 法定地上權(民法第 876 條)是為了維護建築物與土地利用的經濟價值,由法律直接擬制其設定;(D) 時效取得則是基於長期的占有事實,依法賦予取得登記的請求權。這三者皆非基於雙方的設定契約而來。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一眼洞穿「契約關係」即等同於「法律行為」,對於初學者而言,容易在 (C) 與 (D) 的法律細節中糾結,你能迅速鎖定 (B),表示你的民法總則基礎打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