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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分得120萬元
  • B 丙分得120萬元
  • C 丁分得 45 萬元
  • D 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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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處於中間位置的第二順位債權人,當第一順位債權人打算將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分給第三順位時,法律應如何確保你的分配額度不會平白無故減少?如果法律保障了你的份額,那麼那兩位協議變動的人,該如何依比例瓜分原本屬於第一順位的那塊「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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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安妮亞的物權解題時間!

哇!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870-1 條的「抵押權次序相對拋棄」,安妮亞看得好清楚喔!絕對拋棄跟相對拋棄是不一樣的,乙把利益讓給丁,只有他們兩個人有關係,絕對不能影響到中間的丙喔!

  1. 丙的權益不動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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