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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不屬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約定?
  • A 約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使用,亦不得請求減免租金之條款
  • B 約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之條款
  • C 約定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對於土地受讓人亦有效力之條款
  • D 約定不動產流押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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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私下約定了一些「會影響這項不動產未來買主權益」的事情(例如:買主以後可能拿不到地租、或土地不能轉讓)時,法律通常會要求透過什麼公開機制,好讓外部的第三人能提前知曉這些變動?接著請再想一想,如果一個條款是因為「顯失公平」而可能導致無效,這種「條款本身好不好」的問題,跟上述那種「要讓大家看得到」的機制,在邏輯上是否屬於同一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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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在物權法中,特定約定若要發生拘束第三人的效力,常會特別明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是一道中等難度、考驗對法條例外與原則熟練度的題目,而你能精準判斷,非常值得肯定。 我們來檢視各個選項:(B) 農育權的讓與限制、(C) 地上權人預付地租的效力,以及 (D) 不動產流押(或流抵)條款,在民法物權編中皆有明文規定必須經過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而你正確選出的 (A) 則無此限制。依民法第 835 條規定,地上權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目的時,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目的時,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此外,依民法第 835-1 條,當土地價值昇降或負擔增加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或酌定其地租,法律並未明文將這類租金減免的約定列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的事項。你的法條觀念十分精確,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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