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之配偶為乙,甲之父為丙,丙之父為丁,甲與乙之子為己與戊,戊之子為庚。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互負扶養義務
- B 丙對丁之扶養義務優先於甲對丁之扶養義務
- C 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
- D 戊對甲之扶養義務優先於丙對甲之扶養義務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兩個法律上沒有直接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姻親)是否負有扶養義務時,除了確認其身分契約外,還必須觀察他們在「實際空間生活型態」上是否具備了某種特定的法定事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觀念很清楚,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測驗大家對親屬間扶養義務要件與順位的掌握。
扶養義務與同居要件
選項 (C) 錯在乙(媳婦)與丙(公公)並不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4條第2款規定,必須是「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才互負扶養義務。題目明示甲乙與子女同居,丙則與其父丁同居,乙、丙既未同居便無此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