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之配偶為乙,甲之父為丙,丙之父為丁,甲與乙之子為己與戊,戊之子為庚。丙與丁同居,甲乙與戊庚同居。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互負扶養義務
  • B 丙對丁之扶養義務優先於甲對丁之扶養義務
  • C 乙丙間互負扶養義務
  • D 戊對甲之扶養義務優先於丙對甲之扶養義務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兩個法律上沒有直接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姻親)是否負有扶養義務時,除了確認其身分契約外,還必須觀察他們在「實際空間生活型態」上是否具備了某種特定的法定事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觀念很清楚,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測驗大家對親屬間扶養義務要件與順位的掌握。

扶養義務與同居要件

選項 (C) 錯在乙(媳婦)與丙(公公)並不互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4條第2款規定,必須是「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才互負扶養義務。題目明示甲乙與子女同居,丙則與其父丁同居,乙、丙既未同居便無此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司法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