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60歲之甲立有遺囑,該遺囑指定律師乙為遺囑執行人,並將遺囑封緘後,交由好友丙保管。甲死亡,下列關於遺囑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明知甲死亡之事實時,應立即將遺囑交付甲之繼承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乙
- B 甲之封緘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 C 設甲遺囑未指定乙之報酬,乙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甲之繼承人與乙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 D 甲之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一份可能影響財產分配的「秘密遺囑」能被公正地執行,防止具備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繼承人)因為對內容不滿而產生私心,法律應該規定保管人第一時間將文件交給『被指定負責推動遺囑內容的人』,還是直接交給『會分到財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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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律程序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遺囑保管人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義務。根據《民法》第 1212 條,保管人(丙)在得知甲死亡時,應將遺囑交付給遺囑執行人(乙),並以適當方法通知繼承人。選項 (A) 將交付與通知的對象「張冠李戴」,正中了命題者的陷阱。法律之所以規定優先交付執行人,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能由公正的第三方監督實施,避免繼承人因利害關係而私下處分或隱匿遺囑。
封緘遺囑的程序正義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定程序」的熟悉度。對於封緘遺囑(Sealed Will),法律要求極為嚴謹,必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等公正場合開視,並詳細記錄封緘完整性與在場人簽名,這正是為了防止偽變造風險。此外,關於遺囑執行人的報酬,若遺囑未特別交代,依據《民法》第 1211-1 條,可由繼承人協議或法院酌定。你能從繁雜的程序性條文中準確抓出對象的誤植,顯示你對於遺囑執行架構的理解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