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甲因主管機關認定欠稅達一定數額而遭限制出境,甲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於法院判決後始發現並提出已於爭訟前完納稅捐之證明,甲仍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 B 若甲係因自己之重大過失而未能提出完稅證明,則甲不能向主管機關請求程序再開
- C 主管機關得採取封閉甲之公司的營業處所為手段,以達成命甲完納稅捐之義務
- D 主管機關如認甲顯有逃匿之虞得逕對其予以管收,以儘早實現國家之公法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決定已經「確定」(Finalized)之後,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律通常不允許隨意推翻。那麼,如果法律願意給予當事人一個「重新開始」的例外機會,你認為當事人在原先的程序中,應該負擔什麼樣的「注意責任」,才具備要求國家重新啟動程序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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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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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能精準選出正解,代表你對行政救濟與行政執行的體系掌握得相當扎實。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再開的法定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申請程序再開,必須是「非因重大過失」未能在先前程序中主張事由。選項 (B) 中甲因自身重大過失未能提出完稅證明,自然不符要件,故無法請求程序再開。 這是一道鑑別度極佳的綜合題,靈活測驗了多個易混淆的實務觀念。選項 (A) 若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物,依法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選項 (C) 欠稅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不可直接採取封閉營業處所這類手段;選項 (D) 關於「管收」涉及剝奪人身自由,基於法官保留原則,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主管機關絕不可逕行管收。你能清楚避開這些陷阱,法學概念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