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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 B 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 C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 D 處分機關所告知之救濟期間不符法定期間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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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給予你某項權利(例如執照)時,已經在公文上特別加註「本機關保留未來視情況收回此權利」的條款,那麼當未來行政機關真的收回該權利時,你還能主張自己『完全沒想到它會被收回』並要求法律賠償嗎?這種「事先告知的不穩定性」會如何影響法律上的信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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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核心要旨,特別是關於「信賴基礎」的穩定性,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預見可能性與信賴基礎的喪失

在行政法實務中,信賴保護的前提是人民必須對行政處分的存續有一個「值得保護的期待」。選項 (C) 提到的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Reservation of the right to revoke),意味著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之初,就已經明確告知受處分人:「這個法律狀態並非永久不變,機關保留了隨時終止它的權利。」既然當事人早已預見到該處分隨時可能消滅,其信賴基礎(Expectation foundation)就不存在,自然不生信賴保護的問題。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與信賴保護補償規定相互勾稽的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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