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制]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失業的甲深夜於高鐵站外騎著機車閒晃,見乙女隻身一人背著皮包走出高鐵站,竟心生劫財歹念,駕車尾隨於後,行經偏僻的無人路段時,驅車疾駛並伸手拉扯乙肩上的皮包,未料皮包背帶纏住乙的手掌,乙被拉扯後失去平衡並向前撲倒,頭部撞到電線桿底座,當場陷入昏迷。儘管甲認為乙不立即送醫會有喪命的可能,且當地人煙罕至,可能不會有人發現倒臥路旁的乙,但慌亂之下,還是將乙與皮包留在現場而逕自逃離。乙數小時後被路人發現送醫,但因撞擊電線桿底座時已造成嚴重的顱內出血,於急診室中身亡。事後確認,即便甲於乙失去意識時立即將之送醫,亦無法挽回其性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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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區分甲的兩個階段行為:第一階段是「騎車拉扯皮包致乙撞傷」,第二階段是「明知有致死危險卻不送醫而逃離」。第一階段應討論搶奪罪及其加重結果犯(搶奪致人於死罪),須檢驗因果關係與客觀預見可能性。第二階段探討不作為犯,重點在於:甲是否有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主觀上有無殺人故意(未必故意)?最關鍵的是,題目點出「即便立即送醫亦無法挽回」,這涉及不作為犯的「準因果關係」(結果迴避可能性)。時間分配建議:第一階段行為分析約佔30%,第二階段的保證人地位、主觀心態與準因果關係的分析是拿分核心,應佔50%,最後進行罪數競合分析約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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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涵蓋搶奪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認定、不作為殺人罪之間接故意,以及不作為犯準因果關係(結果迴避可能性)之判斷。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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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後來發現及時送醫可以救回生命 應如何作答? 就不用檢討遺棄致死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