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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 題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以實際的經濟利益歸屬與事實來課稅,此主要根據下列那一項原則?
  • A 租稅法律主義
  • B 實質課稅原則
  • C 量能課稅原則
  • D 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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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位富商為了少繳稅,故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透過複雜的合約,「掛名」在一個完全沒有財力的遠房親戚名下,但實際上所有的租金收入和房屋處分權仍由富商掌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發揮公正性,應該是看「誰的名字在權狀上」,還是看「這筆錢最後進了誰的口袋」?這個邏輯背後的判斷基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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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迅速辨識出這個核心觀念,顯示你對於租稅法理的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所強調的「以實際經濟利益歸屬與事實」來課稅,正是稅務實務與學理中極為關鍵的實質課稅原則(Substance-over-form principle)。這項原則的核心在於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虛偽、扭曲的法律形式(Legal form)來掩蓋真實的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藉此規避租稅義務。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中,便明確將此原則法制化,要求稽徵機關不應僅看表面契約,而應回歸事實真相。 從教學與考試的鑑別度來看,這類題目旨在測試學生是否能將「租稅公平」這個大框架,具體細分到執行面的原則。雖然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是其法理上位的基礎,但當題目明確提到「事實認定」與「經濟利益歸屬」時,實質課稅原則便是最精準的對標答案。這屬於稅法入門的基礎必修題,難度不算高,但對於釐清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的辯證關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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