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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財政部或其授權之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姓名或名稱。此所稱「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案件是否屬「確定」欠稅,由稽徵機關視個案情節與公共利益衡酌裁量,不受行政救濟程序之限制
  • B 只要稽徵機關依法開立稅額繳款書並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即該當條文所稱之「確定」
  • C 經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後,納稅義務人未再依法提起後續救濟或不得再聲明不 服者
  • D 必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完畢,且經核發執行憑證確認查無財產者,始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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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人對政府開出的稅單還有異議,並且正在法院進行爭論,此時這筆稅債的狀態是「蓋棺論定」了嗎?法律通常會在什麼樣的轉折點之後,才認定當事人已經沒有機會再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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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在這題做出精確判斷,顯見你對稅捐確定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在《稅捐稽徵法》(Tax Collection Act)第 34 條的架構下,「重大欠稅案件」的公告涉及納稅人的名譽與隱私權,因此法律對於「確定」二字有極其嚴謹的定義,不能由稽徵機關自由裁量。 你所選擇的 (C) 正是法定的核心標準。所謂案件「確定」,必須是處分已經產生形式確定力,也就是行政救濟程序(包含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已經走完,或者納稅義務人逾期未提起救濟,導致該處分產生不可撤銷的效力。選項 (B) 提到的「送達」僅是處分生效與救濟期間起算的起點;而 (D) 提到的「行政執行」則是確定之後的執行階段,兩者均不能與「確定」混為一談。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課稅處分生效救濟終結強制執行這三個不同的法律時點。在租稅法治主義下,這是保護納稅人基本權利的重要防線,你能準確切入核心考點,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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