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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5 題

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之地價稅有所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提起租稅救濟的先行程序?
  • A 向當地國稅局提出查對更正
  • B 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向財政部提出訴願
  • D 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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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一個政府行政處分感到不服,根據「行政自我省察」的精神,在尋求第三方法官裁判或更上級機關裁決之前,制度上通常會設計一個讓「原發出處分的單位」重新檢查該案件的程序,你覺得這個最初步的程序應該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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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我國租稅救濟的「行政先行原則」有著紮實的理解。在稅務爭議中,法律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先給予原處分機關一個自我省察與修正的機會,這在程序上是不可跳過的步驟。

租稅救濟的法定階梯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地價稅(Land Value Tax)在性質上屬於「地方稅」,因此當對核定結果不服時,首要步驟就是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即當地的稅務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復查(Re-investigation)」。若直接跳到選項 (C) 的訴願(Petition)或 (B) 的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在程序上都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被駁回。至於選項 (A) 的查對更正,通常僅用於處理明顯的計算錯誤或筆誤,並非正式的行政救濟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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