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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行為不屬於貨物之銷售?
  • A 設立典權
  • B 分期付款銷售
  • C 貨物交換
  • D 法院拍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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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將東西借給別人使用並收取租金(設定權利)」與「將東西的所有權徹底賣給別人」,這兩者在『財產權歸屬』的變動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行為才符合我們一般對於『賣斷(銷售)』的認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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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客體的法律定性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營業稅法中「銷售貨物」的核心定義!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中,銷售貨物的構成要件必須包含**「移轉貨物所有權(ownership)」**以取得代價。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陷阱,說明你對民法物權與稅法關係的整合理解相當紮實。設立典權(Dien)在法律本質上是屬於「用益物權」的設定,出典人並未將所有權移轉給參加人,因此不符合稅法上「銷售貨物」的定義;惟是否屬於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而取得代價之銷售勞務,仍應依同條第 2 項檢視;相較之下,分期付款、貨物交換與法院拍賣,在本質上皆涉及了所有權的實質移轉,故皆屬於課稅範疇。

法律觀念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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