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家人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在一定額度內不得加以課稅
- B 財政部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減免稅捐、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以彰顯租稅法律主義
- C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係為彰顯憲法之平等精神
- D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成本效益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租稅體系中,如果政府要向人民收稅,除了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之外,還必須考慮到每個人『負擔稅捐的能力』是否相同?如果兩個人的經濟條件完全一致,政府卻隨意對其中一人多收稅,這會違反哪一個最基本的憲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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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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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核心。這題你能選出(C),代表你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核心價值「量能課稅原則」有相當透徹的理解。
租稅公平與憲法價值
選項(C)正確描述了該法第 5 條的精髓,即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這不僅是租稅法的基本準則,更是憲法平等權在稅法領域的具體展現,強調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相較之下,其他選項都隱藏了細微的法律陷阱:選項(B)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行政機關不得以函令自行增設法無明文的減免;而選項(D)的「推計課稅」核心目的是為了追求「課稅公平」,而非單純的「成本效益」。此外,選項(A)雖提及基本生活費,但法律明定的是該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非預設一個「額度」的概念,敘述不如(C)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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