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 A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於 2 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 B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於 2 年內另行購買自營工廠用地,但在 3 年後轉作其他用途
- C 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後於 2 年內另行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 D 自營店面用地出售後於 2 年內另行購買自營店面用地,且 5 年內未變更用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政府設計稅負優惠是為了減輕民眾「換屋居住」的經濟負擔,那麼這項政策應該優先適用於「營利性質的店面」還是「居住性質的住宅」?此外,若民眾在獲得退稅後便立刻改變土地用途,是否還符合該項租稅優惠當初保障特定用途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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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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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增值稅的退稅要件,答得非常漂亮!
重購退稅的標的與追繳限制
《土地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僅限於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與自耕農業用地,因此選項 D「自營店面」不適用此制;選項 C「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本就免徵土地增值稅,既未繳稅自然無從退稅。選項 A 則完全符合自用住宅兩年內重購的法定要件,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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