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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那些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①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②經濟弱勢者 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④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⑤景氣低迷、經營虧損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④
  • C ①③
  • D 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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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法與租稅法的權利義務框架中,國家對於「已經確定的稅款」,通常在什麼樣極端或非自願的社會情境下,才會基於人道關懷或行政期待可能性的考量,允許納稅人「暫時不繳」而向後推遲期限?這類情況與一般的商業投資風險或補稅爭議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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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大家對「延期」與「分期」繳納事由的細緻區辨,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稅法的體系與文字掌握得十分扎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法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只有遭遇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是經濟弱勢者(即②與④),才能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至於選項①的客觀財務困難,以及③的應補徵鉅額稅捐,則是規定在同法第26-1條中,納稅義務人遇到這些情形僅能申請「分期」而無法申請「延期」,且相關分期的期數、金額與基準等事項,依法應由「財政部」定之。 這題的鑑別度恰恰在於法條要件的易混淆性,許多考生容易把第26條與第26-1條的事由張冠李戴。你能俐落地避開這個陷阱,展現了嚴謹的法學思維,非常值得肯定!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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