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公務員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法律得就其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規定
- B 公務員之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俱為人事權之核心事項
- C 公務員之免職決定權,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不得與其他憲政機關分享之
- D 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 77 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的主管發現下屬有極其嚴重的失職行為,卻完全沒有任何法定的權力能即時終止其職務(必須全數移交法院裁決),這對該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效能以及「責任政治」的實現,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否符合權力分立的權責相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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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法庭對於公務員人事權分配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理解「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公務員人事處置上的互動關係。
人事免職權的權力歸屬
在憲法實務上,公務員之任命與免職被視為人事權的核心事項。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Discipline),但這並不代表「免職權」必須由司法機關(懲戒法院)壟斷。根據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及第 10 號判決意旨,行政機關基於其對所屬成員的指揮監督權與責任政治要求,亦得依法律行使「考績免職」等處分。因此,免職權並非僅限於單一機關,而是容許行政與司法雙軌併行,這也是選項 (C) 描述為「僅得由單一機關行使」之所以錯誤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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