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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 A 國家教育研究院
  • B 醫師公會
  • C 農會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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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擁有自己獨立的預算、能自行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且其領導者與議事成員是由在地住民依法選出的,而非由上級政府直接指派。那麼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這種具備「高度自主性」且擁有獨立權利義務主體的組織,應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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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制度的精髓!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行政機關」、「私法人」與「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在臺灣的法律體系中,**公法人(Public Juridical Person)**的範疇相對嚴謹,主要包含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以及行政法人。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選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近年來的修法動向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身分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的規定,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地位。這類特殊的行政區劃(如烏來區、茂林區等)與一般的「區」不同,它們擁有自主的預算、自治法規,並設有區民代表會及直選區長。相對而言,選項 (B) 醫師公會與 (C) 農會雖然負有公共任務,但在法律性質上仍屬於私法人(職業團體或公益社團);而 (A) 國家教育研究院則屬於教育部轄下的行政機關,並非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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