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 B 剝奪退休金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 C 休職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 D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金之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處分的性質被歸類為「讓公務員徹底失去資格且永不任用」時,與僅是「暫時停止職務但保留公務員身分」的處分相比,法律對於『經過多久時間就不能再究責』的寬容度,理應會有什麼樣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關於部分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的掌握。法律之所以針對不同處分設定不同的追訴時效,是基於「法安定性」與「懲戒必要性」之間的權衡。對於情節最嚴重的處分,如 (A) 免除職務、(B) 剝奪退休金及撤職,因其涉及公務體系廉潔性的根本維護,立法者賦予其「永久性」的追訴效力,故無期間限制。
懲戒期間的層次區分
然而,本題選項 (C) 休職 的性質與上述處分不同。在現行法規範下,休職的行使期間定為 10 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等處分,其行使期間定為 5 年。若行為終了至移送懲戒法院已逾 10 年,則不得再行休職之懲戒。至於選項 (D) 減少退休金,則屬於較輕微的財產權限制,故追訴期間僅有 5 年。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無限制」、「10 年」與「5 年」這三層級距。你能排除眾多干擾選項,顯示你對處分種類與時間長短的對應關係已具備相當清晰的架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