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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若主管機關修正民宿業管理辦法,將環保標準提高,並規定原已登記之業者若未能符合新標準,應於6 個月內改善,否則將廢止許可,民宿業者甲因財務困難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主管機關遂依新規定廢止甲之民宿經營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民宿經營許可經廢止後,原則上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B 甲因財務能力不佳未能改善符合新標準,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 C 經營許可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 D 主管機關依新規定廢止經營許可時,對甲因遭受非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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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獲准開了一間工廠,多年後政府為了環保突然修改法令,導致你的工廠變得「不合規」。如果政府隨時都能在十年、二十年後以「法令已改」為由突然收回你的執照,而不需要在一定期限內決定,這對你的長期投資經營會產生什麼樣的心理影響?這種行政行為的「期限設定」,是為了在『保護環境公益』與『保障人民對法律現狀的安定感』之間,達成什麼樣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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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授益處分廢止」的時間限制!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制度的理解,你能從眾多細節中辨識出正確的時間規定,實屬不易。

法定廢止權的行使期間

在本案中,民宿經營許可原屬合法的授益處分,但因法規修正(環保標準提高)產生了「廢止」的需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得廢止原處分。然而,為了兼顧法安定性,法律在第 124 條明確規定,這類廢止權的行使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選項 (A) 錯誤在於廢止原則上是向後失效(ex nunc),而非溯及既往;選項 (D) 則忽略了補償僅限於「財產上之損失」,並不包含非財產(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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