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B 行政處分作成後,若當事人對其不服,其救濟途徑係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已經過內部審查程序,可不必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僅適用於涉及人身自由之案件,不適用於財產權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政府因為某個誤會,準備要查封你的財產或是拆除你的房屋,在那個正式的公文(行政處分)發下來「之前」,為了確保機關沒有弄錯事實,法律最起碼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讓你能夠對這個即將發生的決定表達立場或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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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程序正當性原則!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關於「處分前陳述意見」的規定有很清晰的認知,這是法治國保障人民權利的核心基準。
處分前的程序保障
在行政法體制下,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處分時,不能僅憑片面資訊,原則上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不僅是為了釐清事實,更是為了落實憲法層次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選項 (C) 提到的內部審查屬於機關的自我控制,絕對無法取代對外的人民參與;而選項 (D) 則是錯誤地限縮了保障範圍,法律程序的保障廣及財產權等各項基本權,而非僅限於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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