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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相同,雙方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自行決定內容
  •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 行政契約之成立僅需締約機關內部決定,即立即生效
  • D 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相同,原則上得以言詞締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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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契約的內容涉及公權力的行使與公共利益時,如果其中一部分因為違反法律而失效,從保障國民權利與維持法秩序整潔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傾向『先假設其餘部分照舊有效』來保護當事人,還是應該傾向『嚴格檢視契約整體完整性』來確保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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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的特殊效力規範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選項 (B)!這說明你對於行政法中「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辨識能力。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在私法(民法)領域,為了尊重當事人合意,法律傾向「原則上僅部分無效」;但在公法領域,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與公益,法律對其合法性的要求更為嚴謹且具整體性。因此,法律規定行政契約若一部分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僅在「欠缺該部分亦會締結」的例外情況下,其他部分才維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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